得承认,没学过法律,或者说对英美法系没怎么了解的观众想真正看懂这部电影其实是有一定难度的。
这部电影,完全可以成为法学本科2年级以上学生上课用,比如教授媒体与法律关系。
结尾处,线人最终曝光,呵呵,至少,我没想到,很是经典。但推论回去,女主角坚持不说出线人,就不单纯是坚持所谓在新闻自由框架下,身为记者对线人的承诺了,而是源自伟大母性、源自恻隐之心、源自内心深处的愧疚、源自拉勾勾的承诺。
和国家暴力机器抗衡,其实绝大部分时候,普通民众是输硬的,即便女猪角那样,报社请了最顶尖的律师帮她辩护。如果一般民众,请不起名律师或者压根儿没钱请律师,那就算了,在法治社会,律师水平高低和审判结果之间还是基本成正比的。
看完了美国的版本,我兴趣猛增,打算查查看在我们国家如果一个掌握国家信息的人告诉了第三方(我们合理地假设一下这是一个记者)。那么这个第三方有没有法律责任揭发检举这个透露信息的人,如果不说,他需要为此去坐牢吗?
首先我想到的是包庇窝藏罪
明知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明知犯罪人的情况,而不主动地向司法机关举报的行为,属于“知情不报”。知情不报虽然在客观上有利于犯罪分子的逃匿,但行为人只是消极地补提供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的信息,而不是积极地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因而属于单纯地不作为。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关于知晓一般犯罪事实或犯罪人情况的人必须举报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于知情不报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同理,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单纯不提供证言的行为,虽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48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等规定,但由于刑法并未对此做出专门的一般性规定,因而也不成立犯罪。显然窝藏包庇罪只适用于一般性犯罪,而这个记者不适用这个罪名。
其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看到片子的末尾,深深的被女主的母爱所打动,我想作为一名女性,最美丽最动人的莫过于母爱。现在的自己是一名即将走上社会的学生,很庆幸在毕业前夕看到这样的一部片子。最近的日子过得很颓废,因为时间很多,很闲,心里空空的,人也变得异常的烦躁不安。看了这部电影,想着以后走上社会自己的职业原则应如何的把握,原则性,它既可以保护自己,也可以伤害自己。现实生活中有谁有那么大的勇气做到剧中女主那样守口如瓶,我想,作为一位母亲,都可以做到。剧中的孩子,当他长大了一些,我想他会因自己有这样的一位母亲而骄傲,而自豪。
真相至上:误读!导演绝没在塑造英雄或制造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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